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31 湘国税函〔2001〕3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分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省、市(州)、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职责,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的接收(入库)、发放(出库)、运输、库房管理、专用发票发售窗口的出库、代保管以及专用发票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专用发票计划、使用限额、版本、数量核定、发售(含代开窗口)、缴销、窗口代开、代管等相关工作由流转税部门负责管理。
二、各级流转税部门按规定上报专用发票计划时,应送同级征管部门备查;各级征管部门根据流转税部门制定上报的计划接收、发放专用发票。
三、各级征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用发票盘存,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总局制定,省局印发)时,应送同级流转税部门;流转税部门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四、各级征管部门接受、发放专用发票,应按规定核对种类、数量,并分别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总局制定,省局印发),并据此登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五、流转税部门发售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建立“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分户账”。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迅速落实。税政、征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杜绝一切隐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