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皮毛(绒)行业收购发票管理及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皮毛(绒)行业收购发票管理及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6〕112号 2006年7月3日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冀国税发〔2005〕10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冀国税发〔2005〕187号) 和《关于调查皮毛(绒)行业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情况的通知》下发后,各市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和相关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重视,并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石家庄、邢台、衡水、沧州、保定等市在对皮毛(绒)行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又对重点地区进行了专项检查。从征管系统数据监控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发票及税收管理状况有所改善,但收购发票使用量,尤其是皮毛(绒)行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量没有明显下降;从专项检查的初步结果看,这一行业不同程度还存在着低购高开、熟购生开、少购多开、不购虚开等现象,税收风险依然较大。为进一步强化皮毛(绒)行业收购发票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和强调如下,请速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对皮毛(绒)经销、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皮毛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 冀国税发〔2001〕143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100万、180万认定标准和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按冀国税一发〔1995〕34号文件规定执行),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者发生虚开、不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和专用发票,造成偷税、骗税等情形者,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应纳税额。同时一并停止其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各种发票。待其完全符合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并报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办理使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二、加强和规范县(市)域内养殖专业户(场)的发票管理

对本县(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专业户(场),当地国税机关在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允许其办理发票领购簿,并供应货物销售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养殖专业户(场)档案,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实地,跟踪监控和准确掌握其养殖规模、品种数量和年存栏、出栏数量、养殖和屠宰之间关系以及产销方式和渠道等情况,并登记在案。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养殖户管理的规范程度,分别确定采取自开或代管监开发票方式,力求通过加强对养殖户的控管,从源头上控管皮毛企业购进开票情况,并减少其收购发票使用量,进而减少因自开、虚开收购发票可能带来的多抵税款问题发生。

三、严格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制度

皮毛(绒)产地有其明显的地域性特点,我省不属于皮毛(绒)主产区,除少部分或个别品类(如貂、狐、貉、兔)属自养自宰自销外,大量生皮、毛(绒),尤其是马、牛、羊、驴、猪皮及羊绒则来自外省牧区,且主要由经销者(俗称二道贩)收购后转售。因此,各地必须严格省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皮毛企业收购品类和本地自产情况以及其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购发票使用对象和使用量。对企业购进的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皮毛(绒),均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同时,要严格落实发票验旧供新制度、限量供应制度、超量报备制度和上对下的日常监控制度。

四、严格对皮毛企业日常监控,加大管理力度

一是严格落实大额收购行为纳税人报验和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发票监开制度,防止和减少低购高开、熟购生开、少购多开、不购虚开等现象的发生。二是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皮毛企业购进、生产、销售的季节性特点,加强对所辖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投入产出比、资金状况、购进和销售渠道以及价格等情况,分析判断其领购和开具收购发票的合理性。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购发票所记或清单所记销售者的身份证号,采取随机抽查核实的方法验证其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对有虚开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坚决予以停票。三是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对皮毛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尤其是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低税负的企业要作为评估重点。对购进、销售量异常增加,超过预警线的出口型企业或将皮毛(绒)制品销售给从事出口业务单位的皮毛企业,即便其环节税负不低,抑或增加了当地的税收总量,也要作为疑点对象进行重点分析评估。发现有偷、骗税嫌疑的,要坚决、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四是加强对皮毛企业的注销管理。对一些存续时间较短便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皮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警觉,严格注销程序和手续,除了清票清税外,要认真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分析其是否有虚开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或引发下一环节多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对涉税违法的,坚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强化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皮毛行业同废旧物资经营行业一样,均属于高税收风险行业,必须增强规避和防范风险意识。各级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督导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依法、严格、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抓住征管关键点,细化和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各业务部门,各个征管环节,在明晰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各项税源管理措施,形成一个分工明确、目标一致、上下同心、齐抓共管、信息交流与共享的良性互动局面。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执法过错和税收流失的,要严格按“两制”的规定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 ( 冀国税发〔2006〕88号,同时比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6〕61号)进行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和袒护,以增强各管理部门、管理环节、管理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心,促进管理责任落实,努力减少或避免皮毛行业虚开发票、偷骗税等涉税违法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