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邵阳市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的公告
》 (
2013年第4号
)规定,现将《邵阳市铅锌矿石和石墨
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邵阳市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铅锌矿石和石墨
资源税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
》 (
湘政发[2013]15号
)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
》(
2013年第4号
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铅锌矿石和石墨
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开采铅锌矿石和石墨,按原矿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
本办法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铅锌矿石和石墨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石墨与原煤应当分别核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应税产品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集采、选于一体的铅锌矿纳税人,且账目健全、成本核算真实的,其计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销售额=铅锌精矿销售额×(1-选矿成本/采、选矿成本总额)或计税销售额=铅锌精矿销售额×采矿成本/采、选矿成本总额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
采矿成本为开采矿石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费用。矿井掘进、
矿山的路桥开通和养护费用、因
矿山开采发生的环保治理费用等应当在采矿成本中分期摊销。
选矿成本为原矿石进入选矿车间(环节)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费用。因选矿发生的环保治理费用应当在选矿成本中分期摊销。冶炼成本为精矿进入冶炼环节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费用。
第六条集采、选、冶于一体的铅锌矿纳税人,且账目健全、成本核算真实的,其计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销售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1-选、冶炼矿成本/采、选、冶炼矿成本总额)或计税销售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采矿成本/采、选、冶炼矿成本总额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
第七条铅锌精矿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铅锌精矿含金、银等伴生金属售价总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为所有的铅、锌、金、银、硫等冶炼产品销售额,以上均不含增值税。
第八条纳税人外购已缴纳
资源税的铅锌矿石和石墨与其自采铅锌矿石和石墨掺配销售或自用的,在计算铅锌矿石和石墨
资源税应税销售额时,应凭外购铅锌矿石和石墨“
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外购发票,扣除外购铅锌矿石和石墨的购进价。
自采和外购铅锌矿石精选后销售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外购产品帐薄备查。
第九条纳税人有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一并进入选矿车间(环节)或有外购精矿与自选精矿一并进入冶炼车间(环节)的,应当剥离相应的选矿成本、冶炼成本和销售收入后,计算应纳
资源税。剥离方法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纳税人以自采铅锌矿石和石墨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其他用途的,视同销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账目不健全、成本核算不真实或申报的铅锌矿石和石墨计税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定其
资源税计税销售额。
(一)按同行业纳税人同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当年(期)财务数据,按照本办法要求,计算出纳税人铅锌矿石的采矿成本和采、选矿成本总额比率,或采矿成本和采、选、冶炼成本总额比率,以此计算当年度应纳
资源税和自采并移送原矿的单位税额,并以此作为纳税人下年度按月申报缴纳
资源税的依据,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事项外,铅锌矿石和石墨
资源税的其他事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的应纳
资源税,按照此公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