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应缴税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26 鄂地税发〔1999〕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1996]6号和鄂政办函[1996]6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交通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集中缴纳
营业税及附加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黄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
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从1999年7月1日起,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收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直接稽查或委托收费地地方税务局稽查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由省交通厅集中缴纳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应如实申报,全额上划。对申报不实,没有上划的部分,由负责稽查的地税机关就地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