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25 湘国税函〔2003〕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新颁布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一)纳税人确有上述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纳税申报表;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资产负债表;
6.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十天内认真审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1)。县级国税机关上报审批表时,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市(州)国税局。
(三)市(州)国税局应在五天内写出初审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省局在收到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
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在五天内审批完毕,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附件2)。
(五)经审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放宽条件,不得擅自进行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仍逾期未缴的,应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为了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内部网站,按照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软件的要求逐级报批。在软件尚未运行前,各地可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报批,要求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列资料一套,必须齐全;省局将先用电传的方式将“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先行通知各地,事后再按月寄送。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