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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09 晋地税所字〔1996〕第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二条关于校办企业税后利润如何上缴给学校的问题,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9)59号]的规定执行。即:校办工厂税后利润的40%上缴学校,校办农业、商品流通、饮食服务等其它行业税后利润的60%上缴学校。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