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洲等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1999-07-09 鄂地税函〔1999〕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汉川市人民政府:
你市川政函[1998]13号文《汉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辖区内国营农场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洲、华严二家国营农场场部所在地城镇化建设已具规模,街道繁华、人口密集,工商业比较繁荣。已具备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的基本条件。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经研究,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中洲,华严二家国营农场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其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