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27 晋国税流一发〔1997〕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24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农电管理站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力资产维护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均应照章 征收
增值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