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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报送新版财务报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报送新版财务报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09 青国税函〔20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自2007年起,全市国税机关所辖纳税人应统一报送新版的财务报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表中的附表五、附表六停止使用。为做好新版财务报表的推行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发统一通告,加强宣传工作

对于市局印发的《关于纳税人统一报送新版财务报表的通告》(见附件一),各基层局应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大屏幕、宣传橱窗等场所发布本通告,务必使纳税人全面理解统一报送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二、认真学习《指南》,精心组织培训

基层局要制定针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详细培训计划,认真学习《新版申报表填报指南》(见附件二),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新申报表培训一并做好对新版财务报表的培训工作。

三、简化、修订报表报送期限等有关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报送财务信息,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86号)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报送财务报表事项的清单,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为:

(一)统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事项清单中的

项  目

报表名称

适用纳税人类型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调整为:

项  目

报表名称

适用纳税人类型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实行除《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实行除《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做了调整,规定以下类型的纳税人可以不报财务报表: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不经营、无营业收入、无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国税机关规定不需报送的其他纳税人。

(三)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调整如下:

1.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无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月的增值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表的属期与增值税申报的属期相同;

2.只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在国税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年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应与增值税当年1月份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10日内,财务报表的属期与增值税申报的属期相同,填写的数据应为年度内累计数;

3.申报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纳税人(指在国税缴纳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仅在国税缴纳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季度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每季终了后15日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按月报送财务报表,不需报送季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属期为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现金流量表的属期与当期所得税(外资所得税)申报的属期相同,但现金流量表内填写的数据应为年度内累计数;

4.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于4月底之前报送,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提交,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其财务报表的数据属期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属期相同。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市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和简并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精神,对需要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规范,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报表的现象。

同时各单位、各部门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要在深化应用上狠下功夫,切实发挥其在税收管理全过程中的作用。

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报送新版财务报表的通告

2.新版财务报表填报指南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报送新版财务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全市国税机关所辖纳税人应统一报送新版的财务报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表中的附表五、附表六停止使用。远程电子申报系统已经做了相应修改,在2月1日申报前,请及时升级客户端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所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纳税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一次。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远程电子申报系统,在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通过国税机关规定的电子数据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有关新版财务报表填写和报送的具体要求,请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拨打电话服务热线12366咨询,也可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网站(WWW.QD-N-TAX.GOV.CN)查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2:

新版财务报表填报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要求,自2007年2月1日起,全市国税机关所辖纳税人应统一报送新版的财务报表。现将填写、报送财务报表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不同,具体情况见下:

项  目

报表名称

适用纳税人类型

增值税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消费税纳税人

增值税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户

消费税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户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实行除《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实行除《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总机构管理费审批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申请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人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资产负债表、应上交弥补款项表

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呆账税金确认

资产负债表

涉及呆账税金确认纳税人



但以下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二)不经营、无营业收入、无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不需报送的其他纳税人。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一)通过计算机远程电子申报系统,与纳税申报一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通过国税机关规定的电子数据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无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月的增值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表的属期与增值税申报的属期相同;

其纸质报表资料应当集中订册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上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只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在国税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年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应与增值税当年1月份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表的属期与增值税申报的属期相同, 填写的数据应为年度内累计数;

其纸质报表资料应当集中订册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上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三)申报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纳税人(指在国税缴纳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仅在国税缴纳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季度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每季终了后15日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按月报送财务报表,不需报送季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属期为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现金流量表的属期与当期所得税(外资所得税)申报的属期相同,但现金流量表内填写的数据应为年度内累计数;

其每季度末的纸质报表资料应当集中订册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上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四)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于4月底之前报送,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提交,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其财务报表的数据属期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属期相同。

其年度纸质报表资料应当于4月底之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实施CA认证的纳税人可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此前,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报送期限将纸质资料报送国税机关。

四、财务报表内的数据校验关系

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列与期末数列公式相同):

(一)栏次31“流动资产合计”=栏次1“货币资金”+栏次2“短期投资”+栏次3“应收票据”+栏次4“应收股利”+栏次5“应收利息”+栏次6“应收帐款”+栏次7“其他应收款”+栏次8“预付帐款”+栏次9“应收补贴款”+栏次10“存货”+栏次11“待摊费用”+栏次2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栏次24“其他流动资产”

(二)栏次38“长期投资合计”=栏次32“长期股权投资”+栏次34“长期债权投资”

(三)栏次41“固定资产净值”=栏次39“固定资产原价”-栏次40“减:累计折旧”

(四)栏次43“固定资产净额”=栏次41“固定资产净值”-栏次42“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栏次50“固定资产合计”=栏次43“固定资产净额”+栏次44“工程物资”+栏次45“在建工程”+栏次46“固定资产清理”

(六)栏次60“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栏次51“无形资产”+栏次52“长期待摊费用”+栏次53“其他长期资产”

(七)栏次67“资产合计”=栏次31“流动资产合计”+栏次38“长期投资合计”+栏次50“固定资产合计”+栏次60“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栏次61“递延税款借项”

(八)栏次100“流动负债合计”=栏次68“短期借款”+栏次69“应付票据”+栏次70“应付帐款”+栏次71“预收帐款”+栏次72“应付工资”+栏次73“应付福利费”+栏次74“应付股利”+栏次75“应交税金”+栏次80“其他应交款”+栏次81“其他应付款”+栏次82“预提费用”+栏次83“预计负债”+栏次8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栏次90“其他流动负债”

(九)栏次110“长期负债合计”=栏次101“长期借款”+栏次102“应付债券”+栏次103“长期应付款”+栏次106“专项应付款”+栏次108“其他长期负债”

(十)栏次114“负债合计”=栏次100“流动负债合计”+栏次110“长期负债合计”+栏次111“递延税款贷项”

(十一)栏次117“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栏次115“实收资本(或股本)”-栏次116“减:已归还投资”

(十二)栏次122“所有者权益”=栏次117“实收资本(或股本)”+栏次118“资本公积”+栏次119“盈余公积”+栏次121“未分配利润”

(十三)栏次135“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栏次114“负债合计”+栏次122“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损益表(本月数列与本年累计数列公式相同):

(一)栏次10“二、主营业务利润“=栏次1“一、主营业务收入”-栏次4“减:主营业务成本”-栏次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栏次18“三、营业利润”=栏次10“二、主营业务利润”+栏次11“加:其他业务利润”-栏次14“减:营业费用”-栏次15“管理费用”-栏次16“财务费用”

(三)栏次27“四、利润总额”=栏次18“三、营业利润”+栏次19“加:投资收益”+栏次22“补贴收入”+栏次23“营业外收入”-栏次25“减:营业外支出”

(四)栏次30=栏次27“四、利润总额”-栏次28“减:所得税”

现金流量表:

(一)栏次9“现金流入小计”=栏次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栏次3“收到的税费返还”+栏次8“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

(二)栏次20“现金流出小计”=栏次10“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栏次1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支付的现金”+栏次13“支付的各项税费”+栏次18“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栏次2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栏次9“现金流入小计”-栏次20“现金流出小计”

(四)栏次29“现金流入小计”=栏次22“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栏次23“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栏次25“外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栏次28“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五)栏次36“现金流出小计”=栏次30“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栏次31“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栏次35“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栏次3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栏次29“现金流入小计”-栏次36“现金流出小计”

(七)栏次44“现金流入小计”=栏次38“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栏次40“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栏次4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八)栏次53“现金流出小计”=栏次4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栏次46“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栏次52“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九)栏次5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栏次44“现金流入小计”-栏次53“现金流出小计”

(十)栏次56“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栏次2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栏次3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栏次5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栏次55“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五、相关要求

(一)无论是否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必须报送,而现金流量表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如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二)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计算机远程电子申报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期申报的增值税申报或内外资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经系统提示报送成功后,应注意查存电子回执凭证,也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00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