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2 青国税发〔2002〕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
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精神,对我市
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机关负责统计本单位控管的
个体加油站,要求将
个体加油站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电话编造成册,转交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负责通知
个体加油站于2002年6月17日前,持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具体办证地点:五市及城阳区
个体加油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其它
个体加油站统一到市技术监督信息所(东海西路9号)办理。
二、技术监督部门对
个体加油站报送资料齐全的,要在24小时内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
个体加油站要求在2002年6月18日前,持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原因中注明:“
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以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
个体经营)》,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四、
个体加油站持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手续。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在取消理由中注明:“
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以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发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五、国税机关和技术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违法向
个体加油站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六、国税机关要求于2002年6月25日前将注销税务登记、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涉税事宜办理完毕。并于2002年6月27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征管处。
七、
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要对
个体加油站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对故意拖延,敷衍塞责,影响此项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