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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跨地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跨地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14 鄂国税函[2005]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1、第一条中“目前,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采购”的经营管理模式,所属分店均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发[1994]095号通知的规定,决定对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实行“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修改为“目前,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采购”的经营管理模式,其所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征收增值税。”
2、第二条修改为“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在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为统一增值税征收管理,所属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对少报、漏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征税,并不得在公司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3、第三条中“2005年度,对该公司所属分店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0.5%,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目前,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辖各分店经营管理模式不一,为解决其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荆州商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荆 门国美商城,是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依法缴纳 增值税

二、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商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仙桃商城,是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 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照“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征收增值税,预征 率为0.5% ,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