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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制定《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实名办税,能够更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合理安排服务资源,创新开展定制化服务,提高服务精准性。推行实名办税,有利于厘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和信用的重视程度,建立诚信办税记录,与信用级别评价紧密关联,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 制定《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三、《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实名办税包括实名信息登记、实名信息办税、实名信息应用等3个方面的内容。推行实名办税的对象为国税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须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其他存量纳税人可只进行身份证件实名信息登记采集。

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运用已实名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对已登记的办税人员予以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选择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应携带身份证件。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应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同时,探索开展简化报送资料,适时不再要求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税务机关依托实名办税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开展以风险主导、系统联动为依托的税源管理工作,创新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引导纳税人自我管理,促进税法遵从,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结合纳税人的办税记录及税收遵从记录,与信用级别评价紧密关联,创新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持续提升纳税服务的实用性和精准度。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