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10 湘国税函〔2003〕3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2002年3月29日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经废止,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相应停止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为保持我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函[2003]153号文件授权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户审批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各市、州局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已经享受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以享受到减免期满;
二、原未享受政策的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上报省局并从严控制审批;
三、新办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1月1号以后)的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逐级、逐户上报省局审批。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