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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娄底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娄底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娄地税发[201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湘政办发[2013]25号精神,切实做好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现将《娄底市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底市总工会

2013年8月5日

  娄底市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湘政办发[2013]25号精神,为保证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娄底市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条 各级总工会、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市总工会和市地方税务局每年统一签订代收工作协议,统一结算征管费用,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应将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分别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报告。

  第二章 缴费义务人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义务人。即: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章 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标准

  第七条 缴费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的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代征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如下:

  1、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微波局、长途线路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上缴。

  2、各类银行、保险公司等按全国总工会《关于<中国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批复》中列举了20家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0%上缴,未列举的金融机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上缴。

  3、娄底电业局、娄底市城区供电局、娄底市水电开发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0%上缴。

  4、对煤炭企业实行统征统管的按每吨0.4元预缴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年末结算时多退少补。

  5、其余全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上缴。

  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缴费地点

  第十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费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对于垂直管理单位,按全总规定的工会经费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上缴工会经费。代征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登记管理和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 缴费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义务人首次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筹备金)费种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格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范围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及符合该条件的采用零散开票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算过程公式:计费依据=当期建安项目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当期建安项目工程总造价×15%。

  费率=2%×40%=0.8%

  应缴工会经费=计费依据×费率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七章 征收和票证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款凭证。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义务人开户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义务人作为缴费依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征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八章 报解或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将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列入地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

  第十六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算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筹备金)集中账户。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九章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财字[2005]81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做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由娄底市总工会和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