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3 鄂国税函〔1999〕3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1999〕601号
《
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
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