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25 晋国税流发〔1994〕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4]第210号“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
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计算储备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农产品10%的税率计算扣除。
二、对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即94年5月1日以前出库的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94年5月1日以后出库的部分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
附件: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
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