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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3.09.01 周政〔2013〕5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01-20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周政〔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周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日

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质量,切实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结合周口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 “两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两税”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财力支撑的重要保证,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控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周口“三化”协调发展步伐加快,“两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两税”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我市“两税”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两税”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切实加强“两税”管理,持续提升“两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至关重要、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完善制度,加强“两税”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源泉控管

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实行源泉控管。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作为“两税”管理的法定协助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两税”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两税”以及相关税收(二手房交易)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出让、转让或变更手续。

建立“两税”信息传递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由地税、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两税”涉税信息传递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两税”涉税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每月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各级地税部门要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传递的“两税”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做好税款征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上述有关部门。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对“两税”涉税信息传递、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发票开据、纳税服务等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解决。

在具体协作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用地招标文件、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使用权审批文件、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缴款凭证、土地估价报告等审批资料提供给地税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制度、权属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地税部门提供“两税”涉税信息资料;财政、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将土地权属人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减免、规划许可证发放等信息资料及时告知地税部门;地税机关“两税”征收部门对从相关部门取得的“两税”涉税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并严格保密,严禁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奖励费用,对协助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应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管理,依法征收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两税”管理,逐步提高“两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1.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 豫财农税字[1997]5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严格计税时间、纳税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13年10月1日起,须分季度向主管地税机关“两税”管理部门报送商品房销售信息资料。各级地税机关“两税”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房屋权属资料,建立房屋权属信息数据库,核实计税依据,确保应收尽收。

2.强化管理措施,依法追征契税。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在规划许可证下发后,要求土地权属人申报补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应缴纳的契税。对在(财税〔2004〕134号)文件下发后,市政建设配套费应缴纳的契税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额申报缴纳。

3.严格“两税”减免税审批制度。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5号公告,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严格落实涉税减免申报制度,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然人减免在征收窗口即时审批;其它减免按本公告规定的程序依法审批。

4.各级审计部门对土地、房产部门年度审计时,要严格审计“两税”管理中“先税后证”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查处“两税”管理中的违规违法问题。

5.各级地税部门在日常工作检查中,要把“两税”与其它分税种政策落实情况实施同步检查,加大对“两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

四、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窗口宣传“两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两税”知识,增强“两税”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

1.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要限时办结,并及时登记备案,准确为当事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信息等证明。

2.各级地税部门对管理规范的房地产企业要简化发票领用手续,积极辅导其管理使用发票;对不符合发票领用条件的企业,要分月督导其办理发票代开手续,及时代开发票,方便当事人办理契税申报。

3.各级地税部门“两税”征收窗口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咨询辅导,及时办结当事人涉税手续。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自然人即时审批“两税”减免,出具减免税证明,方便当事人办理权属证件。

4.切实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规定,在纳税人取得发票满足申报缴纳契税条件后3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逾期不申报缴纳契税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归整涉税资料,统一申报,分户缴纳,限期办结,分企业征收建档。

5.2011年契税机构整体划转地税部门后,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加收的契税滞纳金或依法评估调整契税计税依据增加的契税,地税、财政部门要依据规定,妥善处置化解社会矛盾。

五、加强领导,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领导组织,成立由财政、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两税”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两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 豫财农税字[1997]53号)规定,对契税征收机关按契税实征总额10%的比例,从入库的征税收入中退库补充征收经费。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两税”管理工作的力度,充实征管力量,改善“两税”管理条件,提高“两税”工作人员素质,确保“两税”征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两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两税”征收过程中,经查实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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