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1.19 晋地税流字〔199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居民住宅房租金收入可否暂不征收
营业税、
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并地税流字(1995)第45号)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改革调整到位之前,可按照原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和原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暂缓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用房,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
二、对房管部门经租的一切用房,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
营业税。
三、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