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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1.19 晋地税流字〔199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居民住宅房租金收入可否暂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并地税流字(1995)第45号)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改革调整到位之前,可按照原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和原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暂缓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对房管部门经租的一切用房,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