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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第二段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落款“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我市契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前,应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契税。我市各级地税机关没有委托任何房地产开发商、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或代收契税。若购房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特此公告。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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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