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07-05 鄂地税发〔200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全省地方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了
企业所得税征收中的一些政策问题。根据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教育基金和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01号
)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不允许计提准备金。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部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科研基金,
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行政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行政单位是国家财政拨款的职能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所赋予的职责,在税法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将其规定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取得经营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在税前列支。
四、事业单位征税问题
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而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国税发〔1999〕65号
)应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
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