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20 鄂地税发〔1999〕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税发〔1999〕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按照《
通知
》第二条赋予的权限,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
通知
》中社区限指城市街道、居委会管辖的居民居住区,不含乡镇和农村;
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限批显社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服务,不包括为单位提供服务;
三、增列以下免税服务项目:
(一)代购货物服务;
(二)介绍服务;
(三)图书杂志借阅服务;
(四)拆洗服务。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