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管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武政办[2013]152号 2013-10-21
税谱®提示:根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武政规〔2020〕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
市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服务税收征管,同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
国税发[2011]126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股权变更个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股权变更个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调节过高收入”。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越来越被民众所关注和认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要求加强税务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股权变更个税征管工作。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别是加强对股权变更个税的管理是当前我市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建立机制,认真落实股权变更个税征管的管理模式
地税、工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积极实施“信息传递、联合控管”的管理模式。工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股权变更信息,同时将股权变更涉税资料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对不能出具完税凭证和经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的,要告知其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三、加强配合,认真做好股权变更个税征管工作
(一)地税部门应当主动与工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股权变更个税涉税事项的审核工作。加大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力度,提高其遵从度。
(二)工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对股权变更个税的征管,在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核其经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三)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将办理股权变更个税的审核事项纳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由地税和工商部门联合办理,实行限时办结。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