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25 晋国税发〔2006〕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3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在三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一并计算四季度因调整计税工资影响的应税所得税额,在12月底前缴退完毕。本年度结束后,应将纳税人执行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并将这一减税因素在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数字分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