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12 晋国税进发〔1999〕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转发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总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总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0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第六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我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仍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8号
《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