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征收方式和收入级次的通知
渝府发〔201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有序开展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发挥资金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一)主城区新购机动车的
车船税不再由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代征。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
车船税由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集中管理,并统一委托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集中入库。
(二)船舶
车船税继续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收入级次
车船税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用于区县(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