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13 湘国税发[2002]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省局补充规定第一、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税谱®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四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和办法,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 (
湘国税函〔2001〕337号
)规定执行。
二、其他金融企业每笔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仍按省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
湘国税函〔2001〕348号
)的规定执行。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略)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