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02 并地税函〔2008〕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和拟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清理结果目录公告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切实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车船税减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车船税的减免税范围
(一)外交车船,按照“
条例
”第三条第七款中对外交车辆的规定来认定。
(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按照“办法”第四条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规定来认定。
二、
车船税减免税程序
(一)外交车船减免税,依照“
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批类减免税审批表》和《减免税车船清单》(见附件一、二),执上述申请表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两制”、“两个示范”和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及时予以办理。
三、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外交车船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备案材料时,要即时予以开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见附件三)。
(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属于报批类减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纳税人开具“证明”。由纳税人持“证明”到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交由保险机构留存备查,据以免收
车船税。
附件:
1.《报批类减免税审批表》
2.《减免税车船清单》
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OO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