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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11 并地税发[2006]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各税务所、税源管理科:

为配合我市饮食业发票刮奖活动进行,进一步完善我市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饮食业发票刮奖活动工作,提高加强饮食业税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各单位要把加强饮食业税收管理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可通过召集辖区内的饮食业经营者开展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杜绝假发票的宣传和教育,以逐步规范饮食业税收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带动各项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

新版刮奖发票的推行使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及时掌握《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规范执法,强化监督考核。各单位要结合贯彻“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的明确饮食业税收执法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目标,理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联系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杜绝擅自扩大查帐征收企业范围、擅自降低征收率供应发票等各类问题,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饮食业纳税人确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含饮食住宿及其他服务活动一体纳税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二、饮食业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

从事饮食业、饮食住宿及其他服务活动一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饮食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饮食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办理税务登记。

三、饮食业分类管理认定程序

对饮食业纳税人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按照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及定期定额征收三种方式进行管理。

认定程序:由饮食业纳税人提出申请,税收管理员填写《饮食业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表》(附后)一式四份,一份存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档案,一份存县级税务机关征管科(分局税政征管科),一份存税务机关内部发票供售部门,一份纳税人留存。税收管理员初步认定后,税务所(管理科)审核,报县级税务机关征管科(分局税政征管科)核准,其中:已核准查账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需由县级税务机关(分局)上报市局备案。

如纳税人需要改变征收方式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后,提出改变意见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征管科(分局税政征管科)核准。

对已备案的查帐征收方式饮食业纳税人,市局将组织饮食业征收方式检查小组进行复核,凡检查发现擅自降低认定标准、违反认定程序、扩大查帐征收认定范围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四、饮食业征收方式认定标准及内容

(一)查账征收方式

1、帐簿的设置及记载。饮食业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饮食业纳税人应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类帐簿必须设置。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饮食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饮食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饮食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2、应税收入的核算。饮食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用现金直接交易的经济业务按日如实记账。月均购票票面金额不得低于80万元,即全年购票票面金额不得低于960万元。

3、准予扣除项目计算。饮食业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要求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真实,能够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并能做到各类资产的核算全面、正确;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项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算、计价准确无误;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计税工资,捐赠等项目纳税调整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饮食业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账表、账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纳税资料。

5、纳税申报。饮食业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6、查帐征收企业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或退还。

(二)查定征收方式

达不到查帐征收方式对帐簿、凭证认定标准的,不能完整核算营业收入的饮食业纳税人,实行查定征收方式。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其月均购票票面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否则取消其查定征收资格,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应认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饮食业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新办饮食业纳税人在办理完毕税务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确定、改变征收方式,并应严格执行征收方式的认定程序。

五、饮食业定额发票的领购

饮食业定额发票由太原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是在我市提供饮食服务的唯一、有效、合法的凭证。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饮食业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发票购印证》。

纳税人根据当月需用票面额、数量填写《购买、印制发票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征发[1999]30号)文件有关“当月购票,次月结清上月各项税款”的要求,凡申请领购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按上月(次)已购票票面金额及《饮食业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表》中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所得税后,方可领购饮食业定额发票,并要在《购买、印制发票申请表》后附已纳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缴纳定期定额税款后,可按照已纳税款金额购买饮食业定额发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月用票量不达定期定额征收所核定的用票量的,仍然按照所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月用票量超过定期定额征收所核定的用票量的,对超过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票面金额,依照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3.3%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的适用税率,分税种征收税(费)款。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以上(含20%)的要调整月定额。

(二)对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购买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票面金额,依照营业税5%、所得税3.3%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的适用税率,分税种征收税(费)款。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购买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票面金额,依照营业税5%、所得税2.3%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的适用税率,分税种征收税(费)款。

(四)对于2002年1月1日后新办饮食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项及第三项“…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项“…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严格界定新办饮食企业范围。

对确属新办饮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票面金额,依照营业税5%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的适用税率,分税种征收税(费)款。

六、饮食业纳税人申报管理

饮食业纳税人不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均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对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营业收入及所得,在购票环节已缴纳的各种税款不足的,每月终了申报缴纳不足部分。对于在购票环节未征收的税款(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及地税部门征收的规费等,应在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营业收入及所得,并按月申报缴纳定额税款。

七、饮食业定额发票日常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饮食业定额发票的日常管理中要建立规范的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并要做到及时核对。同时,税务管理员要严格饮食业定额发票审批,不得超范围供应饮食业定额发票;不得超月使用量大额供票;对没有完税凭证的购票人,发票发售部门不供发票;对有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按已税额供票,供票后要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已供票”戳记。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及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在领购饮食业定额(刮奖)发票时应当场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销售人员未监督纳税人当场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是工作失职,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

八、饮食业税款清算制度

对饮食业纳税人实行税款清算制度。税务所(管理科)应在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完成对所辖饮食业纳税人的税款清算工作。

在税款清算前应先进行纳税审核。纳税审核以饮食业纳税人前期及当期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饮食业纳税人经营情况(包括期末雇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经营方式、经营场地面积、场地租赁费、装修情况、水电费交纳单据以及营业日报表等)等各种信息为依据,对其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内容如下:

1、申报纳税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本期申报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和上年同期纳税额或累计纳税额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3、营业收入的审核。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接待餐饮费是否纳入营业收入;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收入;分析业务往来情况,有无相互抵消往来款项,少计营业收入的问题;参考发票开具情况审核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是否合理;已纳税额和开具发票金额是否吻合。

4、成本、费用的审核。本期发生的营业成本、费用发生额与上期和上年同期营业成本、费用发生额或累计发生额有无异常变动;有无将非营业成本、费用列支。

5、发票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发票,是否存在借用、转让、少开、不开发票的情况。

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税务管理员应到饮食业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测算其应纳税营业额,查实其不开票营业额(包括查帐征收方式纳税人),与购票情况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比对,对纳税不足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情况提出是否改变征收方式意见。

九、饮食业发票违章公告制度

为了加强饮食业定额发票的使用管理,税务机关对饮食业纳税人要定期进行检查,对用票单位的发票专项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在发票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使用假发票的打击力度。

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基础上,在饮食行业推行发票违章公告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发票违章问题的饮食业纳税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由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及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告有关发票违章情况,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饮食业纳税人的监控,对于屡次违章、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并停止供应发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发现发票违章的饮食业纳税人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加大检查频度。

十、饮食业违章处理

饮食业纳税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涉外饮食业纳税人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