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6.17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为了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4年第3号
)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德市核定
印花税征收比例》,现予以公告。
对采用本公告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高或偏低的个别企业,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湖南省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并报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
印花税征收比例的通知》(常地税发〔2004〕172号)和《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通知》(常地税函〔2006〕3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常德市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
(2)商品、物资批发业:汽车、建材销售按照购销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其他未列举的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
(3)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汽车、建材销售按照购销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其他未列举的商品批零兼营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
(4)商品零售业:汽车、建材销售按照购进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其他未列举的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70%的比例核定;
(5)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