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18 晋国税征发〔1998〕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晋国税征发[1997]料号)已于97年8月下发各地执行在案,但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部分县、市在粮棉油收购中有不按规定使用“山西省XX市(县)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行为,造成粮棉油收购管理失控、税款流失,现将使用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粮棉油收购中,必须统一使用“山西省XX市(县)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如果该票在联次上满足不了粮棉油收购业务需要的,粮棉油收购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加印联次,但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二、收购单位使用“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以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发票收购农副产品,国税部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满足不了需要的,可按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征发[1998]第39号通知精神办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