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5.07.10 晋地税所字〔1995〕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重新公布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范围的请示》(并地税所字[
1995]第27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
)的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通用航空公司所属人员现执行的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津贴、补贴,因此,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