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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 鄂政办发[201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16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二、废止《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三、废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方式的公告》 (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四、废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地税发〔2006〕3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许可项目、稳步推行房地产交易“网上预核”“一窗受理”“业务联办”,优化房地产交易税收环境,提升办税效率,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经我局集中清理,现将与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全文废止。
二、内容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已明确了许可项目实施税务机关。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1号公告)中的《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16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已与国家税务总局许可项目不一致,应全文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明确,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因此《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方式的公告》 (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应全文废止。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九条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相关规定,因此《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地税发〔2006〕31号)中核定征收比例与新政策不相符,而且该文件起草时间较久,内容表述不规范,应全文废止。
三、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