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同湖等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1999-06-22 鄂地税函〔1999〕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湖市人民政府:
你市洪政函[1998]54号文《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营农场开征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的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大同湖、大沙、小港三家国营农场场部所在地城镇化建设已具规模,街道繁华、人口密集,工商业比较繁荣。已具备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大同湖、大沙、小港三家国营农场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定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