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3年11月23日 湘税传电[1993]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
二、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X12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请各地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