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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01-01 鄂地税发〔20002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落实《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推动科研机构转制,根据国办发〔199918号、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1999135号、〔200024号等文件规定,现对省、市(州)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转制的省、市(州)所属的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从1999年10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不包括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营业额,是指转让方 (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受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价款,且这部分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三)转制科研单位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认真填写《湖北省技术转让、开发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单》,随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一起,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免税。以磁盘、光盘等为载体,通过软件形式转让技术或提供技术开发成果的,经省科技厅认定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免税。
  (四)在省科技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转制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须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免税手续。转制后隶属关系属省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隶属关系属市、州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使用税报当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转制科研单位在享受免税期间,应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
  三、关于欠税处理及税务变更
  科研机构转制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转制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