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05 湘国税函〔1998〕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做好我省邮电系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湘国税函〔1997〕2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我省邮电通信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
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鉴于全国邮电通信企业工效挂钩基数实行由邮电部统挂,再将其分解到各地的实际情况,我省邮电通信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工资税前扣除按以下原则处理,即:省、地(市)邮电局在切块分解下核和调整工资基数的同时,必须抄送同级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可据此抄送数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基数;其效益工资扣除的额度,可按照邮电部门内部计算的办法计算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邮电通信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 额的14%、2%和15%的比例计算提取,允许税前扣除。
三、关于业务招待费计算口径及税前扣除问题。
鉴于我省邮电系统在财务上是实行省、市、县三级核算,县(市)级邮电局是一级核算单位的 实际情况,因此,其业务招待费仍以县(市)级邮电局为单位按适用档次在不超过规定比例的 范围内按实凭据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原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报废损失,经国税部门审核并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但具体审批办法按《
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7)172号)精神,我省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00元/年。企业年度内发生的上述两项费用之和低于600元的,按实扣除;超过600元的其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六、关于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市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征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22号
)和《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7]33号 
)的有关规定,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市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并按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否则应纳入应税范围。
七、关于邮电代办费的支付标准及税前扣除问题。
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利用社力量代办邮电业务支付的代办手续费及业务酬金, 可按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业务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渠道"的通知》(邮部(1998)111号)和省邮电管理局印发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支付范围据实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
八、关于工具性仪表摊销税前扣除问题。
邮电通信企业购置生产用而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性仪表,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九、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