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3〕10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省直属局:
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不得违反税法规定事先确定纳税人的
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进行,相关鉴定工作应在次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
二、两率确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各市、州局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规定的幅度依程序自行确定。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幅度由各市、州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幅度依程序自行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依靠当地党政,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认真落实税源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规范
房地产经营业务所得税的征管。
(二)各单位应积极探索
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管理,逐步建立合理、有序的行业预警值指标体系,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强化
房地产行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积极开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做好调查摸底,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