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常德市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1年5月13日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现将《常德市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常德市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外来)经营是指纳税人跨区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外出(外来)经营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在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前,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附件1 ),经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初审、区县(市)局(分局)征管科(综合业务科)复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税服务厅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附件2)。
第五条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规范《外管证》字号(附件3),各区县(市)局(分局)独立编号,按照规范格式打印,并加盖区县(市)局(分局)行政公章。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外地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经营合同等)。
纳税人从事
建筑安装劳务的,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填开。《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外出经营确需超过180天的,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原核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重新申请续开《外管证》。
第八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或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后,办理缴销手续。
第九条 外来经营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经营地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受理、调查后,提出意见,上报区县(市)局(分局)征管科(综合业务科)确认。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其所持证明作废。
第十条 外出(外来)经营纳税人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外来经营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附件4),并结清税款。
第十二条 外来经营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十三条 外出经营的
建筑安装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按《外管证》项目工程合同金额的2%预征所得税,已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的可以抵扣,年终汇算清缴。
第十四条 外来经营的
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出具合法有效的《外管证》,进行了报验登记的,在代开发票时随开票金额预缴0.2%的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来经营的
建筑安装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窗口代开发票时随开票金额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
(一)未持合法有效《外管证》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的;
(三)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
(四)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日常检查或实地调查,确认是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以及其它不符合统一核算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外出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期间纳税申报情况的日常管理。纳税人应在经营地申报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第十七条 《外管证》的受理、开具、缴销、报验登记通过《湖南地税省级集中数据处理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外出外来管理]模块或市局指定的其他税收管理软件相关功能模块进行处理:
(一)本省外出(外来)经营纳税人,由其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外管证》字号或税务登记证号码从软件系统中调取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报验登记;
(二)外省外来经营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报验登记时需手工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三)纳税人外来经营活动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在软件系统中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期间的税款以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在软件系统中对开出的已到期《外管证》及时进行缴销。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的信息化管理,确保系统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纳税人征管资料管理,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同书等证件和资料纳入“一户式”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