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10-22 晋地税流字(1997)第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重新公布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来文询问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方面的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经济适用住宅建设在税收方面,国家没有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税权限也集中在国务院或财政部,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税问题,省政府晋政发[1996]63号文也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宅建设要按晋政发[1994]109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及国家规定可减免的有关税费。”所以,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除各级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住房建设投资和个人出资建房部分,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