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4年4月15日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符合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在赫山、资阳、高新区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在南县、大通湖区、沅江市、安化县、桃江县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三)经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符合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一)开发项目在益阳市赫山、资阳、高新区辖区内的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2%;
(二)开发项目在南县、大通湖区、沅江市、安化县、桃江县辖区内的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0%;
(三)经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税所得率不低于4%。
三、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