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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2.14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4年第3号)之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具体标准比例作如下明确: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5%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州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州地税函〔2004〕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