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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08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了一些普通发票换版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便于管理,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普通发票换版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十万元面额的“湖南省市(县)裁剪发票”,序号为“22”。其发票规格、票面内容、发票联次及各联版面印色和使用范围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中“裁剪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百万元z额的“湖南省市(县)货物销售发票”,序号为“23”。其发票的印制管理与《样本》中的“货物销售发票”规定相同。

百万元面额的“货物销售发票”只限于生产或销售大型成套产品、且每套(台)产品在百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