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13 晋税流发〔1994〕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省局曾以(1993)30号明传电报转发执行在案,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第003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的征税问题补充如下: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具体操作方法,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企业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附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2)税务所审核签注意见,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
(3)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税收会统核算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