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1 鄂国税发〔1999〕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124号
)下发后,一些民族贸易县的税务机关和民贸企业反映有关税收政策不很明确,难以落实到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民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民族贸易县的确定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民委(经)字[1998]104号《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的规定,我省的民族贸易县为:来凤县、鹤峰县、咸丰县、利川市、巴东县、建始县、宣恩县、恩施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二、民贸企业级次的确定
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的县办企业。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设立在乡镇的机构,凡纳入县级机构统一核算的,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免征
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三、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范围的界定
1.享受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为商业流通企业,不包括独立核算或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性加工企业。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医药销售企业也可比照执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下列情况不得享受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国有民贸企业由于改制、改组、出卖等改变国有性质和承包、租赁、出卖给个人(含内部职工)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
2.民贸县在非民贸县设立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