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20 晋国税进发〔1995〕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转发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总局
国税发〔1995〕03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法规》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省有关外调函的格式、内容等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外地函调时,仍应按省局制定并已下发的外调函格式及内容进行调查。
二、我省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在复函时,应按照总局“复函”格式及发函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并答复。
三、有关骗税案件多发地区应以原山西省税务局晋税进发
〔1995〕第37号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确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