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21 沪国税征〔1995〕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088号
文《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速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违反
国税发〔1995〕088号
规定的要限期纠正。从1995年7月1日起,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进行处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