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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砂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砂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4月16日 黔地税发〔1999〕7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完善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砂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铁路、公路建设中使用的石灰石、砂石不再划分资源品目,一律按砂石资源征收资源税
二、铁路、公路建设中使用的砂石应缴纳的资源税,从每立方米3元减按每立方米0.5元标准征收。
三、对其它行业使用的砂石应缴纳的资源税,从每立方米3元减按每立方米2元标准征收。
四、砂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资源税,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到应收尽收。铁路、公路建设各施工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缴纳或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对不认真履行缴纳或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