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安太堡露天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4.10.27 晋地税营字〔1994〕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和拟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对你局《关于核定安太堡露天煤矿
资源税税额的报告》进行了研究,考虑到安太堡露天煤矿储量丰盈、开采设备先进、产量大等有利因素和煤质差的不利因素、参照《
实施细则
》中对我省非统配矿核定的税额为每吨1.60元的标准,对安太堡露天煤矿
资源税税额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定为每吨1.40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