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长地税函[2016]40号 2016年6月3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近期,市局陆续收到各局关于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为统一征收管理,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应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二、鉴于高新区局征管范围形成具有其特殊性,经市局领导同意,原已按《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长地税发[2013]93号)文件规定纳入高新区局征管范围的纳税人,其房产、土地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外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仍由高新区局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长地税函[2014]2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