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并明确了起征点的增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